结构推理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作出了哪些具体化的自由化承诺?
【正确答案】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Service),即《服务贸易总协定》,是第一个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性、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则。它规定了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和义务,以及各成员的具体承诺。《服务贸易总协定》明显地表现出了框架性协议的特点,它目前还缺乏有关的具体义务和规则,这些具体义务和规则在以后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将有所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该措施包括成员的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的措施,以及它们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采取的措施。但《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服务,即不是在商业基础上提供的、又不与任何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相竞争的服务。
   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属于一国的具体承诺范围。是否给予市场准入,是否给予国民待遇,以一国具体列出的承诺表来确定。
  (1) 市场准入。
   每个成员应具体列出市场准入的规定、限制和条件。每个成员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承诺表中所同意和明确的规定、限制和条件。除非在承诺表中明确规定,原则上GATS禁止对六种情形的限制: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不论是以数量配额、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的方式,还是以经济需求标准要求的方式。2)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标准要求的方式,限制服务资产或交易的价值。3)以指定的数量单位限制服务经营总数量或服务产出总量。4)限制某一特定服务部门可以雇佣的或服务提供者可以雇佣的、为一具体服务的提供所必需或与之直接有关的自然人数量。5)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措施。6)通过限制外国持股的最大比例或外国单个或总体投资总额来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2) 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仅限于列入承诺减让表的部门,并且在遵照其中所列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一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但该规定并不要求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在形式上与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相同。无论形式是否相同都可满足国民待遇要求。但如果形式的相同或不同改变了竞争条件,从而使该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与任何其他成员的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比处于有利地位,则提供给其他成员的这种待遇应被视为是较低的待遇。
   只有在承诺生效后3年,在发出修改或撤销某一具体承诺意向后,才可以修改或撤销具体承诺。在出现严重的收支失衡和对外财政困难或这类威胁时,各成员可以对其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包括与该承诺有关的支付和转移,采取或维持限制。但该限制不应在各成员间造成歧视,应避免对其他成员的商业、经济和财政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并且应在需要的限度内逐步取消。
   成员可以自愿就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额外的附加承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