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枉法赃,谓受人财为曲法处分事者,一尺杖一百,已上每一疋加一等,止十五匹,绞。不枉法赃,谓虽受财,依法处分者,一尺杖九十,二疋加一等,止三十疋,加役流。若无禄人犯此二赃,并减有禄人一等,若枉法,二十匹即绞;不枉法,四十匹加役流。强盗赃,谓以威力取其财。并与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不得,徒二年;得财一尺徒三年。二疋加一等,十疋以上绞。窃盗赃者,谓私窃人财,不得,笞五十;得财一尺杖六十。疋加一等,五疋徒一年,又每五疋加一等,五十疋止加役流。受所监临赃者,谓不因公事受部人财物者,一尺笞四十,每一疋加一等,至八疋徒一年,又每八疋加一等,五十疋罪止流二千里。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而因事受财者,一尺笞二十。每一疋加一等,至十疋徒一年,每十疋加一等,五十疋罪止徒三年。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概括说明唐朝六赃犯罪的具体情形。
唐律首次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归纳到一起,冠以“六赃”之名,即受财 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受财枉法即官吏收受当事人贿赂而 利用职权曲法枉断,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开脱罪责。受财不枉法即虽收受当事人贿 赂,但并未曲法枉断的行为。受所监临财物即主管官员私下接受所监管的吏民的财物。强盗 即以暴力或暴力威胁而取他人财物。窃盗即秘密占有不属于自己的官私财物。坐赃即非监临 官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本不当得的财物。
简要概括唐朝六赃犯罪的处罚原则并说明各罪的定罪量刑。
①六赃的处罚原则是:以所获得的赃值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受刑之外,犯罪人还 必须退还赃款赃物;官吏犯赃罪,还要“官除名,吏罢役”。
②各罪的定罪量刑:受财枉法 的,赃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处绞刑。受财不枉法的,赃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 等,三十匹加役流。受所监临财物的,赃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强 盗的,不得赃徒2年;赃一尺徒3年,二匹加一等,十匹以上处绞刑。窃盗的,不得赃笞五 十;赃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1年,每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最高刑不至 死。
如何评价上述规定?
唐律关于赃罪定罪处刑的规定表明:①以严刑峻法惩治贪赃枉法,是唐律的一项重 要内容,这有利于净化官僚队伍,也使得贪赃枉法的罪犯没有可逃之路。②保护公私财产不 受侵犯是唐律规定的另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对社会危害极大的强盗和窃盗,唐律规定的处 刑较重,这有利于对官私财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