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2006年6月8日,某区卫生行政部门因接到社会举报,对辖区内一家生产数码打印材料的企业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产生矽尘、氨、甲苯的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申报;未组织接触甲苯的5名操作工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未对甲苯、矽尘、正丁醇、氨进行检测评价。2006年8月1日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了警告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在15日内进行整改。2006年8月24日两名监督员再次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仍未对产生矽尘、氨、甲苯的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申报;未组织12名工人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未组织11名工人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对氨、正丁醇、甲苯、醋酸乙酯和矽尘进行检测评价。2006年10月19日卫生行政部门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第六十八条第(七)项和第六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四项合计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该企业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以卫生行政部门程序违法,未告知企业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即做出处罚决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行政机关在做出哪类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听证费用如何负担?本案中的处罚做出前是否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2、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3、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可通过什么途径要求维护自己的权利?
【正确答案】1、行政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且当事人不负责听证费用。
本案中的行政处罚是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属于应当告知听证申请权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情形,因而行政机关在做出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本案中未告知,应属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2、听证程序如下:(1)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有申请听证权利之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会召开7日前,告知当事人时间和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都应公开举行;(4)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指定与本案无关的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2人代理;(6)听证时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8)制作听证笔录,笔录经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9)听证结束后,根据听证结果,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如果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向做出该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