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 请回答下列各题:
多选题 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5年卷三第92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选项A错误。本题中,甲、乙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无权处分需以行为人自己的名义进行。选项B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本题中,甲、乙擅自决定投资证券市场的行为虽超出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但不构成“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的行为。选项C正确。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甲、乙须为无权代理行为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选项D错误。受托机构只有在非善意的情况下才对合伙企业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多选题 关于乙将房屋出卖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5年卷三第93题)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在向合伙企业出资中,乙仅以房屋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出资。乙保留对房屋的所有权,其向丁转让房屋的行为构成有权处分,丁已合法有效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选项C错误。自丁从乙处合法有效地取得该转屋的所有权之始,合伙企业对房屋的占有变成无权占有,丁有权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房屋。选项D正确。乙将用于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房屋转让给丁,致使合伙企业无法继续占有和使用该房屋,因此乙对合伙企业构成违约。
多选题 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2015年卷三第94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因此,戊不能当然取得合伙人资格,戊如果要取得合伙人资格,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B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因此,合伙企业账面亏损不是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定事由,戊在取得合伙人资格之前也无权提出散伙的请求。选项C、选项D错误。戊尚不具有合伙人资格,无权就甲、乙违约行为向合伙企业主张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