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三与李四是好朋友。一日,李四找到张三要借款1万元。由于两人关系不错,张三没让李四写欠条。但借款时,邻居王五在场。后来李四生意赔本。张三知道李四赔本后,没催要借款。后来李四一直没还钱,张三找李四还钱时,李四却说已还了5000元,只有5000元未还,其同意还 5000元。张三无奈,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归还借款1万元。诉讼中,李四虽承认借过1万元,但仍坚持自己已还5000元,欠5000元。
   问题:
【正确答案】李四应当负证明自己已经归还了5000元的证明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1万元欠款,原告本要举出证据证明。由于被告在诉讼中承认此事实,构成诉讼中的自认,原告不再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又提出已经归还5000元的新的事实主张,故被告要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本案中如果李四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归还5000元的事实,那么他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要向张三归还1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