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成立了一个服装店,每人出资4万元,并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经营1年后,服装店不赚反赔,共欠供货商A货款3万元。甲不看好服装店的前景,遂提出退伙,丙、乙同意。三人达成退伙协议:甲退出合伙关系,放弃对服装店的投资,以此作为不承担服装店亏损的代价。甲退伙后,丙和乙找了一个新的合伙人丁,三人继续经营了1年,结果又欠A货款1万元。因服装店不能如期偿还货款,A将服装店诉至法院。
问:(1)甲退伙前产生的服装店债务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2)甲退伙后产生的服装店债务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1)甲退伙前服装店产生的3万元债务,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内部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甲也应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台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甲退伙后服装店产生的1万元债务,由乙、丙、丁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按照法律规定,退伙人只对其退伙前己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其退伙后产生的合伙债务则不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