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补偿贸易保函赔付案

   案情
   1999年6月,国内某省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补偿贸易进出口合同,由A公司从B公司引进全套生产设备和技术,A公司以该套设备生产的产品返销给B公司,用以支付引进设备的全部价款和利息,每半年支付1次,5年内付清。
   国内C银行应A公司的申请,于2000年1月开出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补偿贸易保函,保证在B公司提供生产设备和技术的前提下,A公司以引进的设备所生产的产品返销给B公司,或以产品外销所得的款项支付给B公司作为补偿。如A公司不能返销B公司要求的质量和数量的产品,C银行则开立以自己为付款人,以B公司指定的银行为收款人的10张银行承兑汇票,每张汇票面值150万美元,每半年支付一张汇票。本保函遵循《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458号规则)。
   关于产品的回购问题,A公司按照C银行的建议,要求B公司开立了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产品回购商业保函。
   项目投产后,A公司未能按照B公司要求保质达产,产品积压返销量小,未达到生产规模,更达不到规模效益。A公司认为:B提供的设备有质量问题使生产的产品质量不能满足要求(当时进口设备时因时间紧,未对设备进行质量验收)。B公司认为:A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有问题,不能按时交货,使B公司不能回购。
   A公司和B公司在进口设备的质量和设备所生产产品的质量问题上意见不一致,导致2000年10月B公司提出仲裁要求。在C银行调解下,B公司同意暂停仲裁,在今后的几个月中两公司仍未能达成一致。B公司提出与A公司中断商务关系,导致A公司生产计划无法进行。2001年3月,B公司动用补偿贸易保函向C银行索赔,第一期金额150万美元,A公司自筹了一部分资金勉强还款,未造成C银行垫款。第二期到期时,A公司无钱还款,在C银行协助下,与B公司指定银行达成了重组协议,将第二期的150万美元平分到后面的八期之中,危机得到暂时缓解。第三期和第四期汇票到期时,A公司因无法生产出B公司满意的质量和数量的产品,又无资金付款,因此,C银行必须承担其担保责任,按照保函的规定,每半年偿付到期的汇票。
   虽然C银行采取了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即要求A公司上级提供反担保;同时要求A公司抵押了土地、商住两用楼、厂房,抵押价值合计500万美元(土地为划拨地),但由于反担保单位为亏损单位,已基本不具备反担保资格,加上抵押物处置困难,最终造成银行亏损巨大。
【正确答案】分析
   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
   1.立项前,中方企业与担保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均不充分。本案A公司缺乏前期评估工作,急于上项目,对于设备引进后产品补偿工作重视不够,对各种影响设备安装调试、生产的因素估计不足,从贸易一开始就无法制订出有力的保障措施,保证补偿贸易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C银行仅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就对项目本身看得过于乐观,对项目执行人的综合实力了解不够,认识不够,对项目的外部环境也缺乏正确的判断,从而较盲目地承担了担保责任。
   2.C银行出具的补偿贸易保函格式上对外方让步较大,使其在内容、结构、条款上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延付保函,使补偿贸易保函项下支付发生的前提与设备提供方所发运的设备质量的好坏及设备提供方回购产品的保证未挂起钩来,C银行为了弥补这点,建议A公司要求B公司开立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产品回购保函,此保函为商业信用,不是银行信用。作为担保银行应关心设备出口方是否能够按照补偿贸易合同的要求及时开立回购产品的信用证或银行保函来保证产品的回购,应要求设备出口方为此提供足额的银行信用承诺,并在补偿贸易保函中制定出一旦出现相反情况时,担保银行可凭以拒付引进设备款的有关条件和条款。
   3.C银行反担保措施不够完善,在开立保函时,对抵押和反担保措施的审查不严,虽是信用担保加抵押,但信用担保是亏损企业或潜亏企业,只考虑其净资产可以覆盖担保金额是不妥或不足够的。抵押的资产处置困难。银行保函是担保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为其向受益人所作出的付款保证,因此担保的最终责任和风险应该落在申请人身上,一旦保函项下发生了索赔和赔付行为,担保银行理应享有向申请人提出追偿以避免其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权利。但是,由于存在着申请人届时因资金短缺无力偿付,甚至发生破产倒闭的可能性,担保银行仍将面临着其收到受益人符合保函条款要求的索赔,并办理了垫款支付后无法获得相应补偿的风险。
【答案解析】启示
   本案对担保银行的启示主要在以下方面:
   1.补偿贸易保函是一类特殊贸易项下的银行保函。担保银行出具补偿贸易保函,除了要关心保函的申请方是否已有足够的资金来偿付其所引进的设备款,还应关心申请方所引进的设备以后是否能够形成足够的生产能力,产成品的回销是否能得到足够的保证,以及回销后能否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抵付设备引进款等。这就需要在开立保函时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给予更多重视,对项目的立项做出更为详尽和严格的审查,这与担保银行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补偿贸易保函就不能够、或者说不应该成为对引进设备货款完全无条件的支付保证,否则就可能使补偿贸易保函沦为事实上的延期付款保函。
   2.银行应加强自身利益的保障。担保行的主要责任是在受益人提出合理索赔时按保函规定的条件赔付。担保行赔付后,有权向申请人或反担保人索偿。为了保障担保行的索偿能够实现,担保行在开立保函时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金、抵押品或其他反担保,并且对反担保的可实现性进行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