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先朝的法律形式有所改进。其时律令已有别,科为格取代、式的出现、比的沿用等成为变化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刑名法例的出现意义尤为深远。
(1) 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这一时期律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其变化较大的是律典的篇章体例和逻辑结构。
首先是《名例律》的形成。魏律把汉《九章律》的第六篇《具律》改为《刑名》篇,置于全律之首;晋律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至北齐将《晋律》的《刑名》、《法例》合并为一篇,名为《名例》,冠于律首。《名例律》集中规定了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则,类似于近代法典的总则。
其二是律典的篇目趋于简约。魏《新律》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删繁就简,全律十八篇;《晋律》、《北魏律》均为二十篇;《北齐律》最后确立了十二篇的体例,完成了自汉律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历程。
(2) 令的发展与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令和律一样,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其内涵已开始有别于秦汉时代。魏时除律的编修外,也有令,但区分仍不明显。至晋始明确区分律令。有所谓“律以正刑名,令以存事制”的说法。
律为固定性规范,令是暂时性法律。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处刑。
(3) 以格代科。曹魏时期,科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将科按性质分列为律令,科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的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回复法地位,在律无正条情况下暂作定刑依据。
(4) 式的出现。式,西魏文帝时编定《大统式》,成为隋唐以后律令格式四种基本法律样式之一的“式”的先声。
此外,这一时期仍沿用汉以来用“比”和经义断案的传统。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