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22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①《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②《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③关于A选项。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应这样考虑:考虑到甲已经出家(出家人四大皆空),乙寺院登记到甲名下时并无赠与的意思,之所以登记在甲名下,可能是因为欠缺法律知识,或者是出于不得已(比如,寺院未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甲对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仅其权属登记错误而已。因此,A选项正确。④微博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系在网络环境下新兴的个人财产,其权益归属应归甲,属于甲的“合法财产”,在甲死亡时,应认定为甲的遗产,由丙依照遗嘱继承取得。故B选项错误。⑤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所在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有两个例外:即下列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由所在单位享有,但应给与作者奖励:其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其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据此,即使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仍归属于甲。因此,C选项错误。⑥“出家”属于宗教意义上的行为,并非民事法律事实。“出家”行为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甲的个人存款归出家的寺院所有。甲的存款应认定为甲的遗产,由丙继承。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