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2年2月10日,一个日本人在美国学习期间作出一项发明创造并向美国专利当局登记,申请专利权并在几个月后公开。2002年6月10日,该日本人回到日本,就该项发明创造向日本政府提出专利申请。2003年5月15日,该日本人又向中国政府提出同样的专利申请。此前,2003年4与15日已经有一个中国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向中国政府提出了专利申请。
   问:根据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 中国政府应当将专利权授予谁?
【正确答案】中国政府既不能将专利权授予日本人,也不能将专利权授予中国人。
   因为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凡已向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如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可享有优先权,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该日本人2002年2月10日向美国政府申请,2003年5月15日向中国政府申请,已经超出了12个月。所以,中国政府不能将专利权授予日本人。(注意:优先权期限不能从2002年6月10日,该日本人回到日本申请时起算)
   同时,2003年4与15日提出申请的中国人也无法获得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2002年2月10日,该日本人向美国专利当局登记,申请专利权后并在几个月后公开,导致中国人提出专利申请时,该发明创造已经不具备新颖性。所以,中国政府也不能将专利权授予中国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