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两种关系各自独立存在,分别由不同的法律制度规范。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是否履行,对票据关系都没有影响。特别是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存在于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时更是如此。这就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原则,它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票据关系无因性即产生于此。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原则,在三种不同的票据基础关系中都有体现。
(1)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
就票据原因关系而言,分离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票据发行、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的要件,就能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而不问作为票据行为背景的票据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及是否有效。即使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或被撤销,票据关系仍然有效。
2) 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一般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条件,不需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
3)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有缺陷或有错误或无效等事由,对抗与其无直接原因关系的持票人。
(2) 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的分离
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分离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就票据资金关系而言,分离原则主要表现在:
1) 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资金关系有无的影响。只要票据关系合法、有效成立,持票人就可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付款人因无资金关系而对票据拒绝付款,票据关系也仍然存在,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可行使票据权利中的追索权。
2) 付款人对票据是否予以承兑、付款,由付款人自行选择。即使有资金关系存在,付款人仍然可以不承兑、付款;付款人若已承兑,也必须承担付款责任,不受资金关系有无的影响;即使无资金关系,也必须付款。
3) 发票人虽然与付款人有资金关系,并以资金关系为基础发出票据,但票据不获付款时,发票人不能以已有资金关系作为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或其他后手的追索权。支票没有资金关系而签发时,银行应予退票,但对发票人而言,所签发的支票仍然有效,发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或其后手的追索权承担责任。
(3) 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的分离
票据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的分离主要表现在:
1) 票据预约关系是否遵守,对票据本身不发生影响,发票人、背书人等票据行为人,即使违反预约而为发票、背书等票据行为,只要该票据行为具备法定要件,仍能有效成立票据关系。作为预约关系的当事人,只能依民法规则解决预约的违约。
2) 票据预约关系的消灭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预约关系消灭后,已发行的票据仍然有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