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南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38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37条规定,在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即使原诉原告撤回起诉,该第三人之诉另案仍然继续进行,并以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和被告作为另案的共同被告继续进行诉讼。本案中,在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丁爽参加到原告丁一诉丁二的原诉之后,原告丁一撤诉,在诉讼程序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以另案继续进行,此时有独立请求权的丁爽为另案原告,原诉当事人丁一、丁二为另案共同被告继续进行诉讼。因此,选项B正确,其他选项A、C、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