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市法院审理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案,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庭审中,赵某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合议庭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赵某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B.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C.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不应当同意,并宣布继续审理
D.赵某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自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人审限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高法刑诉解释》第165条第1、2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因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法庭应当准许,而被告人要求另行指定的不是应当同意,只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符合应当指定辩护人情形,经审查拒绝的理由正当的才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因此选项A正确, B、C错误。《高法刑诉解释》第165条第3款规定,依照该解释第164条、165条第1、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因此D项也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