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林某自2013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内的国有招待所(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根据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上交承包费50000元,经营成果归承包者,承包期内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包括教育费附加)均由林某负责。2015年1月初,林某到地方税务局报送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资料显示:2014年招待所营业收入2100000元,营业成本1200000元,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5500元,期间费用800000元(其中包括林某的工资20000元),亏损15500元。
2015年4月,地方税务局对招待所进行税务检查,发现该所在2014年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客房收入200000元未入账。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80000元全部计入了费用(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为60000元)。
(3)期间费用中包括广告支出50000元,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0000元,业务招待费40000元。全部进行了税前扣除。
(4)该人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略)
要求:
问答题 计算林某2014年应补(退)的各种税款及教育费附加。
【正确答案】(1)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①补缴的营业税=200000×5%=10000(元) ②补缴的城建税=10000×7%=700(元) ③补缴的教育费附加=10000×3%=300(元) (2)补缴企业所得税: ①利息费用多扣除=80000-60000=20000(元) ②广告费用的扣除限额=(2100000+200000)×15%=345000(元) 50000元广告费允许全部税前扣除。 ③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0000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④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计算: 40000×60%=24000(元);(2100000+200000)×5‰=11500(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限额=11500(元) 调增所得额=40000-11500=28500(元) 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0000-700-300+20000+30000+28500-15500=252000(元) 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2000×25%=63000(元) (3)补缴个人所得税: ①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2000-63000+20000-2000×8-3500×4-50000=129000(元) 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129000×35%-14750)=30400(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指出林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林某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处理程序及结论: ①偷税数额=10000+700+300+63000+30400=104400(元) ②应纳税额=115500+104400=219900(元) ③偷税数额÷应纳税额=104400÷219900≈47.48% ④因林某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在30%以上且偷税数额超过了10万元,构成了犯罪。 首先由税务机关追缴林某所偷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未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然后交司法机关对其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