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执行《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号)中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调整为药品追溯体系,药品追溯体系的责任主体包括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
卫生行政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本题主要考查药品追溯体系的责任主体的相关内容。药品追溯体系的责任主体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