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7年11月20日,某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甲在10日内向乙赔偿损失30万元。甲未履行判决义务,于是乙于2008年3月3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甲和乙达成谅解,乙于2008年4月20日向人民法院撤销了执行申请。事后乙十分后悔,于是在2008年9月20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本案已经执行终结
B.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乙的再次申请
C.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乙的再次申请
D.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再决定是否受理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撤销申请的应当裁定执行终结。故A项正确。同时,执行终结意味着本案的执行程序永久性结束而不可能恢复,所以C项正确。基于此,BD两项均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