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内地企业因与在香港设立的宝利公司的争议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关于向宝利公司有效送达司法文书的问题,下列选项是正确的是______
  • A.如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位于内地时,法院可向其送达
  • B.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有证据表明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
  • C.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送达方式进行送达,依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 D.受送达人未对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向法院提及该司法文书内容的,视为已送达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考点] 内地与香港之间的送达 [解析] 根据2009年《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内地向港澳进行司法文书的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8种:受送达人(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内地;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未明确表明其无权接受送达);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授权);(以上方式可采用留置送达)法院出面委托(被送达人在内地无住所,3月无结果视为未送达);邮寄(3月无证据视为未送达);传真及电子邮件(能确认收悉);公告(3个月届满视为送达),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该《规定》第10条规定: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C选项没有排除公告送达的情形,因此C选项错误。第12条规定: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一)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二)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三)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因此D选项正确。 C选项容易被误判,应注意同时采用多种送达方式时,其中不包括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在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采用的。此外,D选项涉及的《规定》第12条内容之掌握也应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