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其构成要件为:(1)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本题中,甲公司于2010年10月7日发货,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甲乙双方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乙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封存的样品差异巨大,说明甲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即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