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手机批发商向乙手机零售商发出通知,表示自己有一批好货,让乙3天内前来看看。乙得知后第二天即带着货款前往甲处选货。但到甲处时才发现甲的新货已经卖光了,乙大为恼火,认为甲不守诚信,要求甲赔偿自己为此支付的交通费,并赔偿乙为此遭受的精神损害。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______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考点] 合同的成立 甲向乙发出的通知,不是要约,因为要约必须有明确的内容,而本题中甲只是告诉乙自己有好货,让乙过来看看,甲的通知应当定性为要约邀请。乙的前往行为可以视为要约,甲没有给出承诺,甲、乙之间未成立合同关系,故而不存在违约责任。甲的通知本身并不构成恶意的磋商,因此亦不适宜追究甲的缔约过失责任。乙未遭受精神上的损害,不存在精神损害的赔偿。对于乙的交通费用,应属于正常的商业成本,不可归责于甲。因此,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