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8年1月15日,原告中国银行马江支行应申请人华裕公司的申请,开立编号为73M0004/98. 73M0005/98两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同年4月马江支行收到正本议付单据。经审核后,原告对外承兑付款,合法持有单证。提单为被告福建外贸中心船务公司签发,记载收货人均为“凭马江支行指示”、起运港韩国釜山、目的港中国厦门、承运轮华讯。1998年4月11日船抵达目的港厦门后,侨星公司向船务公司传真一份保函,请求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4月16日,收货人建达公司向厦门外代出具无提单提货担保函。4月17日,船务公司指示厦门外代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给被告收货人建达公司。建达公司后因财务困难没有去银行付款赎单。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持有提单就拥有对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原告马江支行作为开证银行,根据信用证关系承兑付款后,在开证申请人未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合法持有提单,就拥有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船务公司违反法定义务,将货物交付给非提单持有人,侵犯了马江支行的合法权益。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船务公司违反了依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定义务,应对由此给马江支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马江支行应起诉船务公司。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