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2日某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地税稽查部门对该企业税务稽查终结后,于6月12日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涉及补税罚款数额较大,企业负责人又出差,没有人在送达同执上签收。税务人员于下午在邀请了当地派出所执法人员作见证并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后,仍将有关文书留在该企业。请问,企业财务人员能否签收?税务机关这样处理是否妥当?并简要说明相关的政策依据。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因此,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可以签收税务文书。
   税务机关的处理方法是妥当的。税务人员这种送达方法叫留置送达。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受送达人或其他签收入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