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一日闲来无事,约定前往农家乐狩猎场打猎,打猎期间,二人见草丛有动静,以为是野猪,遂开枪,不料将躲在草丛中的儿童打死。法医鉴定发现,在儿童身上只一个弹孔,甲、乙均适用农家乐提供的同款枪支、弹药,无法区分核仁所为,本案应当如何定性?( )
首先,本案中,甲乙两个人对于小孩子的死亡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的。
题干中的“不料”将小孩打死便说明了这点,但不能说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因为甲、乙是在茅屋旁的草丛中打猎,即有人居住的旁边。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仅对自己所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对他人的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本案中,由于查不清被害人究竟是被谁的枪打死的,当然只能是两人均无罪。注意,如果题目换一下,甲乙两人密谋杀害丙,各开一枪,丙只中一颗子弹,无法查清是谁的子弹造成的,这种情形下,由于共同犯罪要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即各共犯人必须对全体的共同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查不清子弹是谁发出的,但只要能证明是他们共同的子弹中的一颗,即可以要求甲、乙二人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均定故意杀人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