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系国有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甲公司将其一部分资产和人员分出成立了乙公司,未通知甲公司的债权人也未对债务分担作出安排,后甲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又作出决定,将乙公司并入其另一下属国有企业丙公司。原甲公司的债务应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依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本案中甲公司先是分立为甲公司和乙公司,而后乙公司并入丙公司,故原甲公司的债务应由分立后的甲公司与丙公司连带承担,故本题答案为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