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法律允许刑讯,但同时规定刑讯的手段只能是杖刑,且拷打的总数不得超过( )。
唐朝肯定了刑讯是审判中的合法手段,并同时对刑讯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形成了制度。唐朝规定刑讯拷打不得超过3次,每次要相隔20天,总数不可超过20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