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法院行政庭在审理于某不服派出所100元的行政处罚案时,出现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派出所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另一种意见认为派出所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第三种意见认为派出所不应作为被告。(武大2004年研) 你的意见如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派出所的行为不属于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100元的行政处罚可以由派出所决定,不属于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2)派出所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这一观点是正确的。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该案派出所不应作为被告,应列派出所所在公安局作为被告起诉。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法院行政庭应该通知于某将被告人变更为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如果于某同意,则以公安局作为本案的被告继续进行诉讼。若于某拒绝变更被告,则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