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服,应以谁为被告,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2.若张强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服,应以谁为被告?向哪个法院起诉?为什么?
3.若张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裁定的,则张强可以怎样做?
4.若张强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应如何提出?
5.若赔偿义务机关接受了张某的赔偿申请书,其应在什么期限范围内作出决定?无1.张强应以刘某、赵某所在的郑州市河西区地方税务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其既 可以向洛阳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郑州市河西区地方税务分局所在地的河西区人民 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张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可以向河西区税务 分局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在地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十七 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 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