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他的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法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的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刺28000元款项。问题:
问答题 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属于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物的行为。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不尽合法。根据无因管理的规定,本人应当支付管理人其管理事务的必要费用,因此2000元费用应当支付。另外,管理人对本人有报告汁算的义务,应当将管理事务的成果(原物及孳息)移交给本人。获得的收益4万元包括上缴的1万元,都是管理的成果,应当给本人,管理人不能要求平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