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甲有一栋房产位于A市B区,甲的户籍在A市C区。甲因生意上急需用钱,遂打算出售自己位于A市B区的房产。乙得知此事件后,找到甲表示愿意出资购买。双方作出如下约定:“房屋总价款40万,合同签订当日,由乙支付2万元的定金;10日后,由乙付清余款,甲交付房屋;如有违约情形,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第5日,丙亦得知此房正在出售,找到甲表示愿出资50万购买此屋并当场付清房款,甲同意将房卖予丙,并与丙到A市房产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第10日,乙按约准备付清余款收房时,才得知房屋已过户到丙的名下。乙恼怒万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问题:
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这是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合同,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
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丙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有效。丙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的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准,甲与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丙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假设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他能否依合同请求甲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请说明理由。
不能。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二者只能选其一。
乙应当向A市哪个法院提起诉讼,B区还是C区?为什么?
B区,因为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