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述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正确答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各专门机关关系的指导性准则,也是我国配置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三项刑事司法权力的基本原则。
(1)“分工负责”的要求和体现
“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应当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应互相推诿。任何超越职权的诉讼行为都违反了该项原则。
“分工负责”在刑事诉讼中具体体现在:
①诉讼职能分工,即公检法三机关分别承担不同的诉讼职能,公安机关承担侦查职能,人民检察院承担部分(自侦案件)侦查职能、控诉职能、监督职能。人民法院则承担审判职能。
②职能管辖分工,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2)“互相配合”的要求和体现
“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任务。
从制度设计上看,“互相配合”在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有检、警配合和检、法配合。
(3)“互相制约”的要求和特征
“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相互制约、平衡,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予以纠正,防止刑事司法权滥用而导致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以保证准确实施法律、正确惩罚犯罪、保障无辜公民不受刑事追究。
在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互相制约具有两个特征:
①制约的双向性。承担侦查、控诉、审判职能的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制约具有相互性,每一个机关都对其他机关形成一定制约,同时它也成为其他机关制约和监督的对象。
②制约形式的多样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相互制约主要包括立案、逮捕、不起诉权限方面的制约。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的相互制约表现在:
a.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b.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间的关系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一个完整的、统一的整体,三者相辅相成。任何一项均不可偏废。“分权”原则是现代社会通行的权力制约机制。“分权”是为了“制约”,不实现权力的分立,就不能防止权力的高度集中而导致腐败。同时,只有分权与分工,才能有“配合”。因此,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落实和保障。只有实行互相配合,才能协调各个专门机关的工作,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只有实现互相制约,才能保证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完成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任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