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投资设立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该公司设立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 A.甲、乙、丙、丁、戊可以选择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 B.若甲、乙、丙、丁、戊中有三人退出,他们仍能够共同投资设立该股份有限公司
  • C.若甲已经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5%、乙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丙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7%、丁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3%、戊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9%,则余下的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
  • D.设立时甲、乙、丙、丁、戊中至少要有三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故A项正确。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所住所。若甲乙丙丁戊中有3人退出,则发起人人数为2人,这仍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数下限。故B、D两项正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C项中,甲乙丙丁戊五人认购的股份只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故一般而言,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选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