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分析题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请根据本条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7.本条中的“遗失物”和“拾得遗失物”的含义。
【正确答案】遗失物是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是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答案解析】
问答题 8.本条中的“拾得遗失物”属于何种法律事实?其构成条件是什么?
【正确答案】拾得遗失物是事实行为,其构成条件是:
1)存在遗失物。
2)遗失物被拾得(或者:有拾得行为)。
【答案解析】
问答题 9.本条中的“2年”是何种性质的期间?
【正确答案】除斥期间。
【答案解析】
问答题 10.受让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条件是什么?
【正确答案】受让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条件:
1)权利人在2年期间没有行使回复请求权。
2)权利人没有向受让人支付足额相应的费用。
3)受让人通过拍卖、公共市场或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