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王丽与宋飞是继母女关系,宋飞的亲生父亲即王丽的丈夫是宋大鹏。宋大鹏1998年去世时,留下夫妻二人共同修建的房屋6间,一直由宋飞和王丽共同居住使用,各住三间。2003年,宋飞去国外居住,6间房屋遂由王丽单独居住,2005年,王丽未经宋飞同意,擅自通过熟人将6间房屋的产权变更为自己一人所有。宋飞回国后,要求分割财产,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中的一间拥有所有权。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本案中先后有两个不同的共有关系。首先,该6间房屋是宋大鹏和王丽共同生活期间修建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且是共同共有。其次,在宋大鹏死亡后,王丽和宋飞均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理论上一般认为形成各继承人的共有关系。就本案而言,宋大鹏死亡后,首先要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即王丽拥有其中3间房屋的所有权,另外的3间房屋作为宋大鹏的个人遗产,由王丽和宋飞各继承1.5间,也就是说,宋飞主张自己拥有其中一间房屋的所有权是有法律根据的。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而王丽在宋飞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6间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是对宋飞合法权利的侵害,应当返还原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