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2年,曾某在担任某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期间,利用担任审判长和主审法官的便利,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授意安排伪造庭审笔录、调解笔录,违背事实作出枉法裁判,造成受害人董某经济损失44万元。曾某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8万元。曾某的行为______
A、
只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B、
只构成受贿罪
C、
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D、
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以一罪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题中,曾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过程中,违背事实,篡改笔录,枉法裁判,造成董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同时其收受他人贿赂8万元,构成受贿罪。受贿行为与民事枉法行为是牵连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因此D项正确。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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