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二厂同于2003年5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羚羊”商标,使用商品均为健身器材。商标局的下列处理不合适的是( )。
  • A.通知甲和乙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证明
  • B.同日使用的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
  • C.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由双方抽签决定
  • D.驳回甲和乙的申请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