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09年2月,王某向李某表示,如果李某当年考上大学本科,就赠送其一台电脑,条件是李某在当年暑假辅导王某的儿子功课三周,李某表示同意,该行为的性质是______。
  • A.单方法律行为
  • B.无偿法律行为
  • C.有偿法律行为
  • D.实践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单方法律行为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是王某与李某合意达成的结果,不属于单方法律行为。A项错误。 有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获得某种利益,必须向他方付出相应经济代价的行为。民法上的有偿,是指双方存在利益上的交换事实,并非指双方所获利益的绝对相等。同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偿可表现为支付金钱,也可表现为提供技术、劳务或服务等。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与对价利益的行为。从本题来看,王某和李某的约定属于有偿法律行为。B项错误,C项正确。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民间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本题不属于实践法律行为。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