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论述对行政立法的监督,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行政立法的含义与特征;我国现行行政立法体制;行政立法监督的必要性;我国行政立法监督体制及其存在的问题;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监督体制。
狭义的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行政立法既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或准立法行为;同时又具有行政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内容制度,其中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在我国,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立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一旦被滥用,可能对公民或组织的权益造成较大的侵害,因此,应加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在于: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越权立法和滥用立法权;有利于规范立法程序,使行政机关立法规范化;有利于保护公民和有关组织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体现在四个方面:(1) 对行政立法的一般限制。即授权法律及授权法规等必须具体而明确地表示授权目的和授权事项,明确限定行政机关立法的范围和程度。(2)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既可以是事前监督,又可以是事后监督。事前监督主要是针对授权立法。事后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审查行政立法行为,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或规章等。(3)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适当的规章,还有权改变下级行政机关不当的规章。(4) 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有权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和法的效力等级等,认定行政法规是否与宪法和法律相一致,认定规章是否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一致,从而适用相一致的、有效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同时,法院对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合法、有效可以认定和选择适用。尽管不能直接予以撤销、变更和废止,但可以向相应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撤销或改变的建议。
然而,我国行政立法监督体制仍存在较大的问题。第一,监督形式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尚未建立真正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有关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法律规定只存在于少量的法律之中,目前制定统一的授权法十分必要。第二,权力机关在行政立法监督中未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行政立法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可依职权主动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章。然而在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很少积极主动地履行监督职责。第三,人民法院不能对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相对人不能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能撤销、变更和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
针对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加强事前、事后监督等方面加以完善。第一,加强完善事前监督措施。包括: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度和增强立法透明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授权法;进一步完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和批准制度;对于目前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设立的法规审查室,应进一步完善审查程序、审查方式等,使其充分发挥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作用。第二,加强完善权力机关的事后监督措施。事后监督是指对已经生效的行政法规、规章在适用过程中,对其合宪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而进行的审查监督。《立法法》第90、91条规定了对行政法规违宪或违法的审查,《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5条规定了对规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审查。但是仍存在缺陷。今后应重点从受理程序、审查程序、审查后所作决定的类型、决定的效力等方面予以加强和完善。第三,逐步确立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审查。例如,通过修改《立法法》、《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逐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赋予法院司法审查并判决撤销的权力。当然,这样的改革措施必须在我国现有的宪政体制下进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