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村民陈某(女)委托同村的唐某(女)请一女青年到陈某准备开的餐馆洗碗。唐某将其姐姐家的孩子王某(未满13周岁)介绍给陈某做工。当日,陈某让其子宋某(25岁)与王某见面,并指着王某问宋某:“你看看她有多大了?”宋某回答:“看样子有十五六岁了。”陈某说:“那你看走眼了,她还差两个月满十三岁。”次日,宋某趁父母去进货的时间,将王某奸淫。同月底,宋某听说妻子要来,便将王某交给自己一好友李某开的发廊当小姐,并允诺以后将其接回。李某问及王某年龄,宋某随口回答是幼女。李某便将王某介绍给万某等几个常客,并告诉其是幼女。后案发,王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问:宋某、万某构成何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宋某构成强奸罪,万某构成嫖宿幼女罪。
宋某奸淫未满14周岁的幼女王某构成了强奸罪,并符合《刑法》第236条第2款从重处罚的规定。
客观上,万某是李某发廊的常客,与不满14周岁的王某发生性关系,属于嫖宿幼女的行为。主观上,万某是故意,发廊老板李某已告知他王某是幼女,万某在主观上是明知的;需要注意,明知不满14周岁幼女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则无法以本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