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949年以前中国刑事诉讼法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刑事诉讼制度,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确立了如下刑事诉讼原则:
(1)弹劾原则,即承认当事人为诉讼主体,实行分“不告不理”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有控诉方才能启动审判程序,控诉方与被告方地位平等;
(2)公诉与自诉相结合、以公诉为主的原则。国民党政府沿用将检察厅配置于法院的制度,检察官属于司法行政官,拥有搜查、提起公诉和实行公诉等独立职权;
(3)职权进行原则,法院对于诉讼的进行或者终结,依据职权而进行必要的诉讼行为,不受当事人意思的约束,也不必等待当事人的申请,务求发现实质的真实;
(4)不变更原则,对于刑罚权及其适用,当事人无权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即当事人无处分权;
(5)起诉便宜原则,检察官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行为一般应当起诉,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起诉;
(6)直接审理原则,法官应当亲自接触当事人和收集证据,但有例外,也允许委托受命推事进行若干诉讼行为;
(7)言词审理原则,举证、辩论等行为以言词为之,例外是第三审案件不经过言词辩论,等等;
(8)实质真实原则,关于事实和证据,不受当事人意思所拘束;
(9)自由心证原则,对于证据的证明力,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由法官自由判断;
(10)审判公开原则,审判活动向当事人和一般民众公开。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