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4年9月15 13,赵某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借款5万元,并提供了一张由陈某亲笔书写的收据:“2004年3月12日收到赵某交付的5万元。”除此证据外,赵某无其他证据证明。开庭审理中,陈某承认收据是自己亲笔书写,但陈某提出,自己并没有向赵某借过钱,收据中的5万元钱是赵某应偿还自己的另外一笔款。除此之外,陈某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问答题
请运用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问答题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赵某主张陈某借款5万元未还,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赵某提供了陈某亲笔书写的收到5万元的收据,履行了举证责任;陈某主张收据中的5万元是赵某应偿还自己的另外一笔款,按照上述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陈某应当就自己反驳赵某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即向法院提供赵某和陈某之间存在另外借款关系的证据,但陈某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