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某公司向美国出口某商品4000公吨,装运期为2006年2月底以前。由于去目的地的船期不稳定,销售合同加注,“本合同以在装运期内取得舱位为准”。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2月28日。2月,因舱位紧张,只装运了2000公吨货物。由于信用证已过期,买方自己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延展至6月30日。请问,卖方是否有继续装运的义务?
【正确答案】[案例分析提示]卖方无义务继续装运,除非他愿意这样做。因为,买卖双方关于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是由买卖合同规定的,而与信用证无关。信用证是在买卖合同基础上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后,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文件约束受益人和开证银行。买方通过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对买卖合同条款无影响。本案例的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一个限制条件,即如果因船期紧张使卖方经过合理的努力仍无法在规定的装运期内订得舱位的话,本合同自动终止。
   买方修改信用证的行为说明买方仍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一行为从合同成立角度说,只能是一项新的发价,如果卖方愿意接受,可予以确认,并应说明其他条件以原合同为准。如果卖方不愿意继续交易,则可告知对方,终止合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