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情形有______。
  • A.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绝接受
  • B.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 C.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
  • D.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据此,A选项不选。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选项标的物还未到达约定交付地点,还未交付,因此,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不能由买受人承担。B选项不选。 《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据此,C选项当选。 《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以后视为交付,此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故D选项当选。故本题答案选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