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现行法关于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的地位和治理有哪些主要规定?
【正确答案】我国对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没有统一的法律调整。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亦不妨成为分厂、分店等法人分支机构或“合伙型联营”等非法人企业,以利于社会交易安全。按照所有者支配的现代企业原理,投资型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应由外部出资者组成或控制,其中社区性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应当能够反映包括当前出资者在内的社区各方面的利益;成员直接所有或控制的企业则应为成员(代表)大会所控制。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针对乡、镇、村、村民小组投资的企业,规定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大会)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则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这固然符合成员直接所有的合作性质,但对于占大多数的投资型或由外部合作制主体控制的集体企业来说,就存在问题了。于是该条例又补充规定道: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任免。
   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原先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制,前者是权力机构,后者则为执行和监督职能合一。1997年改革之后,农村信用社和供销社一样,都是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农村信用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为法定代表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了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供销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与此相当。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