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李某为甲公司的业务员,因受贿被甲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取消其业务代理权。李某利用甲公司没有收回的工作证和盖有甲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善意的乙公司订立了购销合同。(1)李某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为什么?(2)该购销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理由:无权代理是指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李某原为甲公司业务员,是甲公司的代理人,有代理权。但李某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代理权终止,无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购销合同。(2)该购销合同有效。理由: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虽然李某在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但是李某持有甲公司工作证和盖有甲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乙公司为善意,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权。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购销合同有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