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高某证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B.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
   C.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D.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高某虽然年幼,但有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能力,可以作证人。同时,关于证人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在法律上没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1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1) 未成年人;(2) 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3) 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4) 有其他原因的。因此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