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各类应税和免税药品,2011年1~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月份销售抗生素药品取得含税销售额117000元,由本厂运输部门运输,收到运费3400元,其中建设基金1200元,装卸费300元;
(2)1月份销售其他应税药品,收到含税货款20000元;销售免税药品50000元(不含税);
(3)1月份当月购入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68000元,用于生产应税与免税药品,但无法划分耗料情况。支付运费1200元(有运输发票),其中建设基金100元,装卸费200元,运费900元;
(4)2月份销售免税药品一批,取得价款150000元(不含税),动用外购原料成本28000元,其中含购货运费930元(有运输发票),另支付运输公司运输免税药品的运费700元(有运输发票);
(5)2月份销售应税药品取得不含税300000元;
(6)2月份外购应税产品包装物,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5000元,支付产品说明书加工费2000元,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340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制药厂1月增值税税额;
(2)计算该制药厂2月增值税税额。
【正确答案】(1)1月份纳税情况:
销项税额=117000÷(1+17%)×17%+20000÷(1+17%)×17%+3400÷(1+17%)×17%=120000×17%=20400(元)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税÷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68000+(900+100)×7%]×50000÷(120000+50000)=20020.59(元)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8000+(900+100)×7%-20020.59=48049.41(元)
应纳增值税=20400-48049.41=-27649.41(元)
1月份未抵扣完的增值税额为27649.41元,留抵2月份继续抵扣。
(2)2月份纳税情况:
销项税额=300000×17%=51000(元)
进项税额=5000+340-(28000-930)×17%-930÷(1-7%)×7%=668.1(元)
2月份应纳增值税=51000-668.1-27649.41=22682.49(元)
【答案解析】[解析] 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购进货物用于免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中所含运费930元,是按运输费用的7%进入进项税额的,原运费为930÷(1-7%)=1000(元),因而需转出的进项税额中货物按(28000-930)×17%转出,运费按930÷(1-7%)×7%=70(元)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