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姜某对刘某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刘某不能清偿对姜某50万元的债务,但对第三人(即肖某)享有20万元的到期债权。姜某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①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②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③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④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由该规定可知,肖某应当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故A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