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3年8月11日,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债务纠纷一案,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败诉,并判决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甲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北京市中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人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但甲公司还是不服,遂于2004年6月30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北京市高院经研究决定,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该案。2005年4月28日,北京市高院依法作出甲公司胜诉的判决。
   请问:(1)在一审、二审中诉讼费用由谁来负担?
   (2)甲公司申请再审是否要预交诉讼费用?
   (3)最终案件的诉讼费用将由谁来承担?
   请逐一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2003年8月11日,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债务纠纷一案,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败诉,因此,甲公司必须承担一审全部的诉讼费用。甲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0条第2款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因此,甲公司亦须负担第二审程序的诉讼费用。
   (2)甲公司不服,于2004年6月30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北京市高院经研究决定,裁定终止原判决的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该案。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8条第2款之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所以甲公司申请提起再审,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
   (3)经过再审程序,北京市高院依法作出甲公司胜诉的判决。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原则。因此最终本案的诉讼费用将由败诉方乙公司来承担。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