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率为17%,2004年与销售现金流量有关的业务:
(1)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发票表明销售价300000元(不含应取得增值税),货款未收到;
(2)销售产品一批,销售价700000元,应收的增值税额119000元,货款银行已收妥;
(3)公司将到期的一批面值为180000元的无息银行汇票(不含增值税),进账单交银行办理转账,款项已收妥;
(4)收到应收账款51000元;
(5)公司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销售产品一批,价款250000元,增值税额为42500元,收到2925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公司已将上述承兑汇票到银行办理贴现,贴现息为20000元。
要求:
计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资金。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账款年初余额-应收账款年末余额)+(应收票据年初余额-应收票据年末余额)-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票据贴现的利息
=300000+300000×17%+700000+119000+180000+180000×17%+51000+292500-20000
=300000+51000+700000+119000+180000+30600+51000+292500-20000
=1704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