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农户手中购入一批原木,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金额6 万元,委托甲加工厂加工成500 根高尔夫球杆,支付加工费1 万元,运送原木发生运输费0.2 万元,加工费与运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厂同类高尔夫球杆不含税售价为200 元/根。当月高尔夫球具制造企业收回全部高尔夫球杆,甲加工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2)将从甲加工厂收回的高尔夫球杆对外销售300 根,不含税售价为300 元/根,剩余200 根留存仓库待售。
(3)从乙生产企业购入杆头、握把,支付不含税货款10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购入的杆头、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本月将自产的高尔夫球杆全部出售,取得不含税价款40 万元。
(4)该制造企业出租一所闲置办公楼,约定月含税租金4 万元,租期1 年,当月一次性预收2020 年5 月至2021 年4 月租金,其中合同约定2020年5 月1 日至2020 年7 月31 日免收租金。 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税率为10%,成本利润率为10%;期初外购杆头、握把买价20 万元,期末库存外购杆头、握把买价为0。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对高尔夫球具制造企业本月业务的税务处理,正确的有( )。业务(2)对外销售应补缴消费税=300×300×10%÷10000=0.90(万元) 尚未出售的部分应补缴消费税=(6×90%+1+0.2)÷(1-10%)×10%×200÷500=0.29(万元) 销项税额=300×300×13%÷10000=1.17(万元)
业务(3)进项税额=10×13%=1.3(万元) 销项税额=40×13%=5.2(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40×10%-(10+20)×10%=1(万元)
业务(4)销项税额=4×9÷(1+9%)×9%=2.97(万元) 进项税额合计=0.75+1.3=2.05(万元) 销项税额合计=1.17+5.2+2.97=9.34(万元) 该企业当期应缴纳增值税=9.34-2.05=7.29(万元) 该企业当期应缴纳消费税=0.90+0.29+1=2.19(万元) 该企业当期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29+2.19)×5%=0.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