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0年哈瓦那第8届联合国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我国是成员国)第8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的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延地……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问:请从理论上简析上述规定中加着重号的一句话,并结合这句话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会见权进行简要评析。
【正确答案】该规定针对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而作出,主要意思是要保障侦查阶段律师的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且要求侦查机关提供便利和条件,同时要求会见场所是侦查机关只能看到而不能听到的环境,以切实保障这种会见权不受到侦查机关的干扰。
在侦查阶段,能够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及充分了解案情是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一权利,辩护律师介入审前程序的作用会大打折扣。
会见权指辩护律师有权会见在押和不在押的被迫诉人。由于与不在押的被追诉人会见不受任何外部条件的限制,所以,会见权的核心是保障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会见。通过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向被追诉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解释有关问题并向其提出法律建议。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保释等权利行使的前提,所以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权的保障直接决定着侦查阶段辩护机能的发挥。作为原则,会见权是不应受到限制的,只是基于侦查上的需要,有些国家的法律允许有关机关在案件具有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推迟会见的时间。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同时,《六机关规定》对安排会见的时间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史上是重大的进步。然而,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这一规定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及外国立法相较,还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
正是我国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律师会见时可以在场,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不分案件都派员在场,监听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使会见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其作用。律师会见时,侦查人员在场监督,使犯罪嫌疑人不敢讲出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律师不能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到案件的真实情况,使其会见失去意义,律师辩护能力受到极大削弱。
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已经注意到了这一问题的存在,已经对会见时侦查人员的在场权进行了改革,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应当说这一规定已经为保障律师的辩护效果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仍然滞后,造成了《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冲突,给《律师法》的实施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因此,在将来的《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应当吸收《律师法》的这一合理规定。
【答案解析】